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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 發布日期:2017-01-12
行政院農業部(原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7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51488653號 主旨: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5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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