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陳報農藥產銷資料的依據是什麼?如何查詢? 發布日期:2017-01-13 (一)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35 條,農藥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並規定該些記載之資料除應保存 3 年外,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而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防檢署依據前揭授權,先於 105 年 4 月 27 日農防字第 1051488298號公告定期陳報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農防字第 1051488653 號公告修正相關內容,可在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 https://pesticide.aphia.gov.tw)之農藥公告中查詢。 回上一頁 ( 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