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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農藥時要求輸入購買業者之統一編號或販賣業執照號碼,如果該業者沒有,應該怎麼輸入?

  • 發布日期:Thu Jul 28 15:48:00 CST 2016
購買農藥之業者必為經營輸出、批發或零售農藥之業者,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前揭業者均屬於農藥販賣業者,另依據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使得營業,違者依據同法第 52 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該等業者既無相關執照,自不得經營前揭業務,亦不可購買農藥,農藥輸入、批發、生產業者亦不可販賣農藥與該等未具執照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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